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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4-12 16:22
開封市慈善總會章程(修訂案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開封市慈善總會(Kaifeng Charity Federation,縮寫KCF)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、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自愿參加的全市性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依法登記注冊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。
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: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發揚人道主義精神,扶貧濟困、成就愛心,開展慈善活動,傳播慈善理念,促進慈善事業發展,助推和諧社會建設。
第三條 本會開展公益慈善活動,遵循合法、自愿、誠信、非營利的原則,不違背社會公德,不危害國家安全,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。
第四條 本會開展公開募捐,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并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》、《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》等相關規定。
第五條 本會開展慈善活動,尊重捐贈人、受益人、志愿者的人格尊嚴,不侵害捐贈人、受益人、志愿者的隱私。
第六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均為開封市民政局,接受開封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,同時接受上級慈善機構的業務指導。
第七條 本會會址: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金祥路6號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八條 本會主要業務范圍是:
(一)籌募善款。建立、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類慈善事業發展、救助基金;接收單位、團體、個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款物;依法開展社會募捐活動。
(二)賑災救助。接收、分配、調撥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,救助自然災害、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,協助政府開展賑災救濟工作。
(三)扶貧濟困。組織各種社會活動,幫扶困難群體;積極參加政府的扶貧、救濟、撫恤工作。
(四)慈善救助。開展扶老、救孤、恤病、助殘、助學、優撫等各種救助活動。
(五)公益援助。促進教育、科學、文化、衛生、體育、環保等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。
(六)志愿服務。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愿者,開展各種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動,營造慈善氛圍,宣傳慈善文化,創造慈善城市。
(七)交流合作。總結交流經驗,展示工作成就;加強同國內外及港澳臺地區公益慈善機構的聯系與合作;為在開封市興辦公益慈善事業的人士和機構提供咨詢服務,幫助他們策劃實施在開封的慈善救助項目;參與各項慈善援助活動。
(八)建言獻策。介紹國內外有關慈善事業的理論、方法、經驗;反映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、建議和要求,為市委、市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意見。
(九)指導引領。對本會單位會員的工作及縣區的慈善組織進行業務指導,引領開封慈善事業的發展。
第九條 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》和相關法律、法規開展慈善信托、慈善保險和慈善資金的凈值增值業務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十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會章程;
(二)自愿申請加入本會,愿意履行會員義務;
(三)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。
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由本會綜合部審核,報秘書長審批同意后入會,其中單位會員需經秘書長、會長審批同意;
(三)單位會員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,單位調整會員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;
(四)本會會員由本會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。
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會的活動權;
(三)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查閱本會章程、規章制度、會員名冊、理事名冊、常務理事名冊、會議決議、會議紀要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;
(五)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六)優先取得本會出版的書刊、資料;
(七)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;
(八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。
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;
(二)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(三)執行本會的決議;
(四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(六)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,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。
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規章或本會章程的,由本會綜合部提出意見,報秘書長、會長審批同意后取消其會員資格并公示。
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(一)一年內無特殊情況不交納會費;
(二)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;
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(四)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五)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。
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,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。其職權是:
(一)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;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三)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和監事選舉辦法;
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五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六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(七)決定名稱、辦公地址的變更和本會的終止事宜;
(八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,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開封市民政局同意,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和常務理事;
(三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四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
(五)制定財務管理、信息披露等重要制度;
(六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;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/3。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責:
(一)執行理事會決議;
(二)審查各項方案和報告;
(三)籌備召開理事會;
(四)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;
(五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;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,會長辦公會議對常務理事會負責,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責:
(一)貫徹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;
(二)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、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;
(三)向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;
(四)任命副秘書長,總會職能部門及實體機構負責人;
(五)聘請名譽副會長;
(六)研究決定總會職能部門設置和職責;
(七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八)研究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組成。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托副會長主持。會長辦公會須經2/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/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,是指本會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1名,副會長若干名;秘書長1名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,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四)忠實、勤勉、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五)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七)無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:
(一)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;
(二)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(三)曾在被撤銷登記、吊銷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,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,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,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、吊銷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、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四)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;
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和會員代表大會相同。
第三十二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;
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會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(四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。
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。其主要職責是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;
(二)根據會長辦公會決議對外簽署有關文件;
(三)協調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四)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,交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后實施;
(五)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交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后實施;
(六)制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實施;
(七)擬定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實施;
(八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實施;
(九)制定重大慈善項目和慈善活動方案,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執行;
(十)擬定財務管理、信息披露等重要制度,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實施;
(十一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后的秘書長,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,由本會在秘書長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前任秘書長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,可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三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秘書長審閱、簽名。會議記錄、決議等按照重要檔案保存,留存備查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,監事會由3-5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,由監事選舉產生。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可連選連任。
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由開封市慈善總會理事會選舉產生,監事會監事可以由民政、市紀委監委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和審計、財政等相關部門代表、新聞媒體代表以及捐贈者代表組成。
理事、理事的近親屬和慈善總會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監事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,不履行監督職責,視為自動放棄監事資格及職務;監事如有違法亂紀行為或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,由理事會批準,予以解除監事職務。
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建議和意見;
(二)檢查總會日常辦事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方面的法律、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;
(三)審議總會年度計劃和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對下一年新申報慈善項目進行立項調研、論證并與常務理事會共同確定立項事宜;
(五)監事會處理總會工作時應依據《開封市慈善總會監事會章程》,并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;
(六)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。
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四十條 監事會如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,可以進行調查;必要時,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行使職權所須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
第五章 黨的建設、廉政建設、誠信自律建設
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(試行)》等有關規定建立黨支部。上級黨組織為中共開封市民政局直屬機關委員會。本會黨組織按照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,按期進行換屆選舉,自覺接受中共開封市民政局直屬機關委員會的領導。
第四十二條 本會積極拓展黨組織和黨員發揮作用的有效途徑,突出慈善機構的特點開展黨組織活動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,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,強化責任落實,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于每年5月31日前,通過開封市民政局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,參加年度檢查。
第六章 信息公開
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《慈善法》要求和指引,履行報告義務。
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《慈善法》要求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。
第四十八條 本會定期通過開封市慈善總會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以下慈善信息:
(一)組織章程;
(二)組織機構;
(三)向社會公開募捐和救助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;
(四)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情況;
(五)監事會意見;
(六)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情況;
(七)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審計報告;
(八)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。
第四十九條 本會確保信息公開真實、完整、及時,對已公開的信息制作信息檔案,并妥善保管。
第七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:
(一)捐贈;
(二)政府資助;
(三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會費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一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于發展基金增值部分、行政經費捐贈、政府資助、捐贈款利息,以及按照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的不超過10%的管理經費。本會經費的使用范圍:
(一)開展慈善幫扶、救助活動;
(二)獎勵為慈善事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;
(三)開展慈善活動的費用;
(四)工作人員的工資、福利及辦公費用;
(五)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費用。
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及其增值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本會接受捐贈、資助,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,根據與捐贈人、資助人約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、捐贈、資助的有關情況。本會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。
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,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。
第五十四條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會計監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。
第五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并經秘書長簽字后方可離開。
第五十六條 本會換屆、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應當進行財務審計。
第五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全供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開封市民政局預審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五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,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,經開封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。
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六十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當終止:
(一)完成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的;
(二)因分立、合并需要終止;
(三)連續兩年未從事慈善活動;
(四)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;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。
理事會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30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,并向社會報告。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,開封市民政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。
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,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;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開封市民政局審查同意。
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開封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;清算后的剩余財產,在開封市民政局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慈善事業;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開封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十章 附則
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1年1月8日開封市慈善總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,經開封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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